鉴于张某自首且被害人具有过错,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,缓刑6个月。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。
去年7月22日晚,张某的妻子将她被耿某强奸一事告诉了丈夫。次日早上,张某便去找耿某。后在顺义区某镇发现耿某后,张某当即报警。
在随后的追赶过程中,他持砖头砸对方,看到耿某翻越栅栏,又捡起砖头向其腰部砸去。两人后撕扯起来,其间耿某逃脱,最终被警察抓住。
经鉴定,耿某腰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,头、面、眼部、左肘及腰背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,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。当日,张某配合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。去年8月4日,张某被刑事传唤,同日被取保候审。
法院认为,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一级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予惩处。鉴于张某自动投案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,且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,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。最终,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,缓刑6个月。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。